105年度「航空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公告及考生應考資訊

發佈日期:2016/11/15

◎中華民國航空醫學會辦理
105年度「航空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公告

一、依據
中華民國航空醫學會「航空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辦法」(如附件及附則)及105年11月12日第2次理監事會議決議。
二、甄審申請資格
符合中華民國航空醫學會「航空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辦法」之規定,並繳清常年會費者。
三、報名
(一)繳交證件
1.甄審(試)申請書。
2.現職之服務證明正本。
3.甄審辦法第二條所列之資格證明文件(航空醫學醫師訓練證明影本;或航空醫學相關學分證明影本;或航空醫學相關著作或發表論文;或航空醫學碩士或博士學位證書影本)。
4.醫學院校醫學系(科)畢業證書影本。
5.醫師證書影本。
6.最近1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7.已書明收件人地址(半年內不會更改)及姓名之掛號回郵信封2個。申請航空醫學專科醫師甄審有關之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學會
依規定保留2年備查。
(二)費用
1.審查報名費:新台幣1,000元。
2.筆試費:新台幣2,000元。
3.專科醫師證書費:新台幣1,500元。
四、凡曾參加「航空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考試,筆試缺考或不及格者,當再次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時,可依准考證或筆試通知單提出專科醫師考試申請,且免資格審查,但仍需繳交下列表件:
(一)筆試成績通知單。
(二)最近1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三)已書明收件人地址(半年內不會更改)及姓名之掛號回郵信封2個。
五、報名日期
105年11月14日至105年11月28日1700時止,以郵戳為憑。
六、報名方式
報名表登載於中華民國航空醫學會網站http://www.amatw.org.tw/,填妥甄審申請表連同所需證明文件,掛號郵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5樓-軍醫局或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161號-航太及海底醫學研究所8351室報名。初審者請先劃撥繳交審查報名費1,000元,其餘費用將另行通知繳交。
戶名:中華民國航空醫學會
帳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銀行代碼017)055-2780-2581
七、報名地點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5樓-軍醫局或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161號-航太及海底醫學研究所8351室─中華民國航空醫學會。
八、筆試日期
(一)筆試:105年12月11日(星期日),「筆試成績滿分為100分,以60分(含)以上為及格」。
(二)口試:105年12月11日(星期日),「口試成績滿分為100分,以60分(含以上為及格」。
(三)符合中華民國航空醫學會航空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辦法附則第一條者筆試及口試。
九、筆試地點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5樓會議室(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181號)
十、甄審相關作業時間以本會發佈之相關資訊為準,學會並保有修改相關辦法之權利。

附件
◎中華民國航空醫學會「航空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主旨:為配合當前國家整體飛航安全政策,積極拓展航空醫學,保障全民福祉與健康,提升航空醫學醫師專業水準,故依據會章訂定本辦法,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甄審及格之醫師,由本學會發給航空醫學專科醫師證書。
第一條:申請人資格:醫師會員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參加本學會之專科醫師甄審。
 一、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專科醫師,在航空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1年之航空醫學訓練,取得訓練期滿證明文件者。
 二、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專科醫師,取得本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積分132點,並發表航空醫學相關論文1篇(含)以上者(經甄審委員認可)。
 三、凡在國內外航空醫學組(所)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者。
上列各款所稱之航空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係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地區醫院(含)以上,設有航空醫學專科,航空醫學特別門診或航空醫學諮商中心者,且經本學會認定之醫院。
第二條:領有外國航空醫學專科醫師證書者,可參加本學會之專科醫師甄審,經審查其航空醫學專科醫師制度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或免口試,或二者全免,由甄審委員會決定。
第三條: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兩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2年。
第四條:筆試採選擇題,內容範圍包括航空醫學暨職業病醫學。
第五條:口試每組由3位口試委員主試,其內容範圍如下:
 一、航空醫學案例診斷與治療。
 二、航空醫學實務作業與相關法規。
 三、第四條所列各科基本知識。
第六條: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60分(含)以上為及格,口試成績以「通過或不通過」表示之,經2位以上口試委員評定「通過」者認定為及格。
第七條: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1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口試日期,及考試地點、注意事項等有關事項,將於本會會訊公告之。
第八條: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第九條: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醫師證書影本。
 三、本辦法第一條所列之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3份,補行口試者,另須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最近1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條:航空醫學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6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6年。
第十一條: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6年內,參加有關航空醫學之學術活動繼續教育所獲得之積分達180點以上(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第六、七條),但每年積分超過60點者,以60點計。
第十二條: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者,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條所律定之展延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2份。
 三、最近1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結果,由本學會通知。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得申請本學會發給專科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第十四條: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者,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2年;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保存2年。
第十六條:專科醫師甄審、證書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或成績複查,本學會得酌收甄審費或查核費,各項收費規定由本學會理監事會議議定之。
第十七條:本專科醫師甄審辦法未規定者,則依衛生福利部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若有未盡事宜而須更改辦法條例時,則須經學會之甄審委員會通過,報請學會理監事會議討論審查通過後,再行修訂之。

附則
◎中華民國航空醫學會「航空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辦法」附則
主旨:為積極拓展本會專科醫師陣容,俾利提昇國內航空醫學之發展,凡現為本會具醫師證書之會員,在提出專科醫師申請者,由本會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其資格條件後,具有附則第一條所列資格之一者,發給航空醫學專科醫師證書;具有附則第二條所列資格之一者,則具有參加專科醫師考試資格。
第一條:
(一)持有國外航空醫學專科醫師證書並有航空醫學相關著作者。
(二)持有國外航空醫師高級訓練班結業證書並有航空醫學相關著作者。
(三)航空醫學相關系所之醫學碩、博士,並且目前在地區教學醫院(含)以上或航空醫學專門研究機構內全時間從事航空醫務作業或研究工作,並有航空醫學相關著作者。
第二條:現為中華民國航空醫學會會員,並具兩年(含)以上會籍者,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凡在國內外航醫航護訓練班(經甄審委員會認可)完訓並獲頒結業證書,且完成基層航醫實務工作期滿2年(含)以上者。
 (二)凡在國內外航醫航護訓練班(經甄審委員會認可)完訓並獲頒結業證書,且為衛生福利部核准之醫師會員,取得本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積分64點者。
(三)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專科醫師會員,取得本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積分128點者。
(四)各醫學院航空醫學或公共衛生學科具講師資格以上之教師,從事航空醫學相關之教學及研究或臨床工作持有學校證明者。
(五)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專科醫師且實際從事航空醫務工作,並曾在國內外學學術雜誌發表1篇(含)以上航空醫學相關之論文。
(六)專任民用航空公司航空醫師且擔任空勤體檢醫師3年(含)以上(經審查委員會認可),並修滿本學會認定之訓練課程積分128點者。
第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附件:
1.專科醫師報名表
2.專科醫師甄試名冊(單位、科別)--範例
3.專科醫師甄試名冊(住址、mail、TEL)--範例
4.甄審者繳交表件檢核表